(一)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“重大疾病”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 (二)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,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,达到以下运动标准,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,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“重大疾病”,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: (1)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,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,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(运动标准一)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 (2)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,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,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(运动标准二)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。 (三)发生轻度疾病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“重大疾病”,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该保单周年日)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“轻度疾病”,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: (1)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,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该保单周年日)发生过一次轻度疾病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 (2)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,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该保单周年日)发生过两次不同种轻度疾病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 (3)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,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该保单周年日)发生过三次不同种轻度疾病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 (4)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,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(不含该保单周年日)发生过四次不同种轻度疾病,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%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;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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